WHY?

為什麼要推動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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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理
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有兩個重要理由:
一是有相當多兒童死亡是可預防可避免的,二是現有死因統計所能提供的防治(制)² 相關資訊有限。
 
理由一:
根據研究,大約有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兒童死亡事件是可預防的。


根據英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的估計,不同死亡原因的可預防性程度不同。先天畸形與惡性腫瘤死亡的可預防性可能不到10%;感染性疾病死亡的可預防性可以提高到30%;意外事故,自殺與他殺死亡的可預防性高達60%以上[1]。政府與相關單位如果不積極找出可預防相關影響因素進行介入,任憑這些可預防性死亡事件重複發生,這是剝奪兒童生存權的重大缺失。
理由二:
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死因統計資料所能提供的資訊相當有限,無法提供防治(制)計畫擬定具體參考。

台灣與許多高所得國家一樣有完整的死因統計制度,計算死因別兒童死亡率沒有問題。但是目前世界各國依照世界衛生組織訂定的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只能提供單一死因的統計資訊,無法得知更詳細的脈絡情境資訊。
譬如由死因統計可以得知某地區某段時間有幾位兒童溺水死亡,但是我們不知道發生地點是在水溝,蓄水池,游泳池,溪水,還是海邊?不知道兒童是在水中游泳?還是跌落或滑落水中?也不知道溺水現場有沒有成人?有怎樣的搶救與急救?小孩有沒有身心障礙?沒有這些脈絡情境相關資訊,相關單位很難擬定具體防制對策。
至於疾病死亡,死亡證明書也不會記錄平時的就醫狀況,死亡之前的轉診情況等。以極早產新生兒死亡為例,死亡證明書不會記錄產婦是否有規律產檢?產婦本身有沒有高血壓,糖尿病或自體免疫等疾病?產婦是否是衛生局精神疾病,自傷,物質濫用的關懷個案?產婦懷孕期間是否有出現子癲或是妊娠糖尿病等高風險妊娠?產婦懷孕期間是否持續吸菸飲酒?沒有這些相關資訊,相關單位很難評估這位兒童死亡的可預防程度。
前述這兩個理由也是英美紐澳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的主要理由[1]。
²「治」是指治療,譬如透過疫苗接種與藥物來降低疾病發生率或是降低已發生疾病的致死率。「制」是指控制或管制,譬如立法強制機車騎士與乘客戴安全帽,可以控制能量傷害頭部傷害。規定社交距離與戴口罩可以管制病毒傳染。建築物消防法規規定,可以控制火災造成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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