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為什麼要推動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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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
2019年4月24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所以對於六歲以下兒童進行死亡個案回溯分析已經有法源依據,是中央與縣市地方政府應該進行的業務。
許多縣市政府同仁還是會擔心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是否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要特別提到第六條第二款有提到「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不在此限。
免縣市兒童死於可避免可預防死亡,應該是各縣市政府的義務。依據兒少法第13條規定,實施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應該是公務機關的法定職務。這也是為什麼進行死亡個案回溯分析要以公務機關的代表組成核心小組,只有少數外聘專家非公務機關人員,必須簽署保密切結書。本手冊後面也會說明,如何進行一些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洩。譬如各局處或醫療院所代表不需要以電子格式摘錄傳遞該單位與死亡兒童個案相關紀錄,討論會場也不列印各單位相關紀錄,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流。各單位代表直接在會場上「口頭」報告,會議記錄重點是探討該死亡事件的可預防性與未來防治(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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