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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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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持續運作的依據
行政機關執行業務都要有相關法規與辦法依據。初期可以透過縣府首長「府簽」,後續作業依核准的府簽文號辦理。不過,為了希望讓此業務能永續進行,建議縣市政府能有較正式的依據。參考範本一與二分別是高雄市與屏東縣的設置要點,兩縣市的辦法稍有一些差異,各縣市可以參考修改。因考量設置委員會的程序較複雜,所以兩個縣市改成諮詢會。台中市是於「台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之衛生與福利組下設置「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小組」,並依訂定之「臺中市CDR實施計畫」推動相關事宜。各縣市可以依照縣市政府的意見來規畫適合自己縣市的辦法依據。

高雄市政府兒童死因回溯諮詢會設置要點-參考範本一>>>此處下載
屏東縣政府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諮詢會設置要點-參考範本二>>>此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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