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如何進行CDR?

MEETING TO
DISCUSS
篩選個案於會議討論

考英美國家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的建議,應該〝每一位〞兒童死亡個案都要回溯分析,不可以依照死亡證明書上寫的死因來決定回溯分析與否。因為有可能實際上是兒虐黑數,醫療院所醫師沒有察覺或是相關資料不足,直接開具開具自然病死死因。根據英美的經驗,透過死因回溯分析,由其他單位紀錄顯示這個個案可能是兒虐個案。這是許多國家推動死因回溯分析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該縣市符合條件死亡人數不多,建議〝每一位〞死亡兒童都進行分析。

但是,如果縣市人口數多,由表二可以看到2019與2020年,六都死亡數大多超過五十人,新北市超過一百三十人。所以這時候應該採取兩階段分析篩選,初階分析篩選出部分個案進行第二階會議討論。通常一次兒童死亡個案回溯分析討論會議可以進行二至三小時,依照個案資料收集多寡與複雜度,一次大約可以討論8-10個個案。建議一年召開4次會議(維持規律開會,讓諮詢委員與核心成員培養默契),大概要篩選出40-45位個案。如3.5節建議要在110年三月左右向民政局要前一年(109年)名單,經過作業流程也可能要到五六月才會討論去年(109年)死亡個案。所以,後兩次個案討論會議可以移到下一年(111年)的前半年討論。
第一考量
關於討論個案選擇有三個考量:第一考量是地檢署相驗個案,建議已確定是非自然死(意外事故或是兒虐)全部納入討論,至於疑似非自然死個案次優先。根據國外經驗,非自然死的可預防性相對較高。而且,已經經過司法相驗,所以檢察官也有相當足夠的資料可以分享。

第二考量
是統計各相關單位回覆該單位是否有相關紀錄統計多寡〈表三〉,相關紀錄較多的個案應該要優先納入討論。譬如表三個案1,3,4,7個案的紀錄統計數較多,再加上個案1,3,7個案也是地檢署相驗個案,也符合第一優先考量。所以這四案應該都可以納入討論。
但是,也務必留意,記錄少的個案也不能不納入討論。譬如個案6,8相關局處都沒有記錄,經查死亡年齡一位是出生當天死亡,一位是出生後兩天死亡,都是極早產或極低出生體重新生兒個案,所以當然沒有其他局處相關紀錄。如3.6節所述,台灣的兒童死亡年齡結構已經變成新生兒死亡比例提高,後新生兒與兒童死亡比例降低的型態。就此,需要進一步解析造成新生兒死亡的相關因素並從中探究其可預防的關鍵要素,依縣市在地問題選擇相當數目的新生兒死亡個案納入討論。建議蒐集年度死亡資料後,由開具死亡證明書的單位(醫療院所或地檢署),按單位別死亡率順序以一次性會議討論方式一併討論,預期將有效的勾勒出臨床實際問題,加以探討並能減少同單位相關人員重複與會時交通往返之困擾。
第三考量
是詢問是否這個兒童死亡個案已經在重大兒虐個案已經討論過,不用再重複納入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的討論。如果該縣市有原住民地區或是醫療資源較缺乏的偏遠地區,縣市政府也可以考量是否納入在這些地區死亡兒童,以瞭解是否因為醫療資源不足造成就醫可近性問題。


表三:相關局處回覆是否有紀錄積分統計範例>>>此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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